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被告 邱子皓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潘怡華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