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佰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佰佳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秋錦 、 陳佰娟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422,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