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彭璨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0,595元,及其中97,458元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100,595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97,45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97,458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837元、違約金雜費計3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