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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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 謝阿夏 相對人 武燕琳 律師即 賀慶祺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賀慶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賀慶祺於民國82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3年2月17日,並以債務人賀慶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賀慶祺未依約清償。而債務人賀慶祺已於88年12月28日死亡,相對人武燕琳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賀慶祺於88年12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15號裁定改任相對人武燕琳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2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 安定 ││667││147.63│全部│賀慶祺(歿)│││││││││││,遺產管理人│││││││││││:武燕琳律師│├──┼───┼────┼────┼────┼────────┼─┼─────────┼──────┼──────┤│002│南投縣│竹山鎮│安定││668││194.2│全部│賀慶祺(歿)│││││││││││,遺產管理人│││││││││││:武燕琳律師│├──┼───┼────┼────┼────┼────────┼─┼─────────┼──────┼──────┤│003│南投縣│竹山鎮│安定││679-12││361.41│全部│賀慶祺(歿)│││││││││││,遺產管理人│││││││││││:武燕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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