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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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5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3號抗告人 連振逢 上列抗告人因與屏東恆春地政事務所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13號裁定提具聲明異議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64條、第27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應依抗告程序處理。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吳永宋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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