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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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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