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 蕭文松 被告 陳映蓉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叁萬玖仟玖佰零玖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竺筠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①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
206,681元(103年1月公告現值)×56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86/10000(權利範圍)=5,665,209元②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號之1,3樓之房屋:
174,700元(103年8月課稅現值)×1/1(權利範圍)=174,700元③總計:5,665,209元+174,700元=5,839,9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