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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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
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98年
11月23日前提出本訴訟事件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上意見之綜合陳
述狀到庭(逕將繕本寄送被告);請被告於98年12月14日前提出
本訴訟事件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上意見之綜合答辯狀到庭(逕將
繕本寄送原告)。兩造應自行到庭(如有無法到庭之正當事由,
請於98年12月16日前具狀聲請改期,並應提出可得釋明之證明文
件,否則即逕依他造之主張、陳述及舉證,審酌判決之)。兩造
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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