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7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7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