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聯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聯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聯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查受刑人黃聯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3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附表:受刑人黃聯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3日│106年8月16日│101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4日10時│││││5分許間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64號│毒偵字第4576號│偵字第2074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407號│2790號│3543號││事實審├────┼────────┼────────┼────────┤││判決│106年8月22日│107年1月8日│107年2月2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407號│2790號│3543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11日│107年2月12日│107年3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581號│執字第5132號│執字第66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