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埔簡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埔簡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埔簡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梅順和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梅順和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至第13行關於「明知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仍自105年6月間起至105年8月31日查獲止,以月薪
2萬2000元之金額,聘僱許可失效、逃逸之印尼籍勞工MART
INI(護照號碼M0000000號,本係申請來臺擔任監護工,但自行逃逸,業於105年9月10日已遣送出境)」之記載,應更正為「明知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仍基於非法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犯意,自105年6月間起至同年8月31日為調查人員查獲時止,以月薪2萬2,000元聘僱逃逸之印尼籍勞工MARTINI(護照號碼M0000000號,原經合法許可受聘為監護工,後逃逸連續3日曠職,其聘僱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而失效,並於105年9月10日已遣送出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查被告梅順和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經
南投縣政府於民國105年1月12日以府社行勞字第0000000000號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其復於5年內再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MARTINI,而再違反同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因違法聘僱外勞,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在案
,猶不知警惕,於5年內再非法僱用許可失效之外國人,有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影響國人就業權益,惟念及本案聘僱時間非長,兼衡其年屆6旬,犯後坦承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後段。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
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就業服務法第63條(罰則)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
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