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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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張裴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