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3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
被 告 世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9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