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明峯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捌零玖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陸參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陸陸玖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633號、第3735號被告韓明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5年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1.809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63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0.6696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2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聲沒字第714號卷第3頁)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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