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186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哲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地址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地址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