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桂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桂燕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罰 金新臺 幣壹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1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興起貪念而下手行竊,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均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輕度障礙之身心狀況、各次竊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即為被告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發還予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竊得物品│主文│├──┼───────┼───────┼─────────────┤│1│106年9月3日│滅飛紙片液體兩│梁桂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8時19分│用電蚊香器1盒│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滅飛紙片液│││││體兩用電蚊香器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6年9月4日│御茶園特上紅茶│梁桂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20時43分許│1瓶│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御茶園特上│││││紅茶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06年9月6日│統一麥香紅茶1│梁桂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18時11分│瓶│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統一麥香紅│││││茶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6年9月9日│ 婕朵 膚色防水貼│梁桂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22時6分│蹦1盒(25張)│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婕朵膚色防│││││水貼蹦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6年9月17日│統一 瑞穗全 脂鮮│梁桂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20時34分│乳1瓶│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統一瑞穗全│││││脂鮮乳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6年10月5日│統一陽光黃金豆│梁桂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14時23分│豆漿1瓶│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統一陽光黃│││││金豆豆漿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06年10月5日│龍鳳四大天王火│梁桂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20時28分│鍋餃1包、阿在│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伯手工高麗菜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肉水餃1包、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龍鳳四大天││││伯原味貢丸1包│王火鍋餃壹包、 阿在伯 手工高│││││麗菜豬肉水餃壹包、 跳伯 原味│││││貢丸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06年10月9日│ 小美 大盛冰 淇淋│梁桂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15時41分│2支│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美大盛冰│││││淇淋貳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06年10月9日│光泉果汁牛乳1│梁桂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19時51分│瓶、 英泉 全脂牛│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乳1瓶│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光泉果汁牛│││││乳壹瓶、英泉全脂牛乳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06年10月12日│光泉果汁牛乳1│梁桂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9時5分│瓶、 悅氏 麥仔茶│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1瓶│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光泉果汁牛│││││乳壹瓶、悅氏麥仔茶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06年10月12日│滿漢嘟嘟好蒜味│梁桂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18時42分│小香腸1盒、統│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一 瑞穗全脂鮮 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滿漢嘟嘟好│││││蒜味小香腸壹盒、統一瑞穗全│││││脂鮮乳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06年10月14日│金品綜合比薩1│梁桂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10時32分│包│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品綜合比│││││薩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106年10月16日│統一 瑞穗蘋 果調│梁桂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22時12分│味乳2瓶、光泉│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果汁牛乳1瓶│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統一瑞穗蘋│││││果調味乳貳瓶、光泉果汁牛乳│││││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122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