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2號
上訴人 林錦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懿蘭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4,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5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林依蓉
法官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