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8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慧 、 孫超 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張雅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8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慧 、 孫超 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