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8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慧孫超 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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