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5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73,089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7%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其餘請求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民國96年8月2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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