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茂雄選任辯護人黃介南律師
陳宜鴻律師被告 林孝順
王正山 林孝榮 林孝智 邱坤海 李淑媛 林桂金 盧麗雲 林皇一 林孝豐 李美 黃林 邱于 林純伃 鄭婉麗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生全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茂雄、林孝順、王正山、林孝榮、林孝智、邱坤海、李淑媛、林桂金、盧麗雲、林皇一、林孝豐、 李美黃 、 林邱于 、林純伃、鄭婉麗等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