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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