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劉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冠諺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8,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