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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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告 劉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冠諺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8,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黃怡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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