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曾進明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進益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 律師被告立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劉秀 被告 黃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47,020元(計算式:1,687,590+4,059,430=5,747,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4,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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