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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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原告 郭吉仁 律師訴訟代理人 藍奕傑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蔡英德
蘇仁廷複代理人 楊淑雅
參加人 吳珀英
吳滿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8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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