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32號聲請人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晉發食品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人僅主張清償新臺幣167,281元,未敘明相對人究以何張本票先為清償,且6張本票發票日皆相同,故清償方式依比例計算如附表所列金額,就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汪清文┌─────────────────────────────────────────────────────────────┐│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63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新臺幣)│││││├──┼───────┼─────────┼─────────┼───────┼──────────┼────────┼──┤│001│96年10月4日│50,000元│27,500元│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CH694919││├──┼───────┼─────────┼─────────┼───────┼──────────┼────────┼──┤│002│96年10月4日│38,328元│10,828元│96年10月17日│96年10月17日│CH694924││├──┼───────┼─────────┼─────────┼───────┼──────────┼────────┼──┤│003│96年10月4日│50,000元│27,500元│97年2月29日│97年2月29日│CH694921││├──┼───────┼─────────┼─────────┼───────┼──────────┼────────┼──┤│004│96年10月4日│53,268元│25,768元│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CH694922││├──┼───────┼─────────┼─────────┼───────┼──────────┼────────┼──┤│005│96年10月4日│50,000元│27,500元│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CH694920││├──┼───────┼─────────┼─────────┼───────┼──────────┼────────┼──┤│006│96年10月4日│60,685元│33,185元│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CH69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