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59號抗告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德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裁全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抗告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住居所,並於民事參加暨抗告狀上補正其公司章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且經法院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固以 楊連發 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抗告,惟相對人德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略以:抗告人公司之法人股東德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昌公司)已通知改派代表法人董事 詹義郎 取代楊連發,楊連發依法喪失董事長身分,抗告人另行召開董事會推選之董事長 楊育偉 ,亦已於同年6月3日完成變更登記,並提出公開資訊觀測站精華版、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為憑(見本院卷第59至60頁)。則抗告人於同年6月9日提出之抗告狀仍記載法定代理人為楊連發,因抗告人法定代理權應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所示董事長楊育偉或楊連發仍有法定代理權,即有未明,且抗告狀未蓋用公司章,書狀程式亦有欠缺。爰依首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補正抗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及住居所,並於抗告狀補正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蘇宗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