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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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0號債務人 游珮玉游美珍 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裁定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雇主出具之證明書及薪資匯款帳戶影本【見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
133號卷(下稱聲請卷)第48頁及本院卷第211至216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72期,第1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7,009元;第2至第24期每期清償6,997元;第25至72期每期清償5,900元,還款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451,14
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6.21%,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其預估解約金額為26,340元(見聲請卷第97、99頁),未高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51,140元,債務人復願全數提出並攤24期清償,第1期增加清償1,109元,第2至24期每期增加清償1,097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726,300元,扣除必要支出701,438元後之餘額24,862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必要支出以臺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7,005元的
1.2倍計算支出即20,406元,再加計非消費性支出即勞健保費1,039元,足徵債務人業已節制其生活程度,並勉力履行債務,應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年60歲,任職於潔毅環保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28,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1,445元,餘額為6,555元,已將九成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得認債務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將保單預估解約金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於第1至24期增加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2.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009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第2期至24期每期清償6,997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可配金額㈡欄位││所示;第25期至72期每期清償5,9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分配金額㈢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7,264,854元。││4.清償總金額:451,140元。││5.總清償比例:6.2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配金額㈢│├──┼──────────────┼─────┼────┼────┼────┤│1│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2,122│272│271│229│├──┼──────────────┼─────┼────┼────┼────┤│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78,957│1,234│1,233│1,039│├──┼──────────────┼─────┼────┼────┼────┤│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6,246│411│411│346│├──┼──────────────┼─────┼────┼────┼────┤│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675│99│99│83│├──┼──────────────┼─────┼────┼────┼────┤│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1,237│310│309│261│├──┼──────────────┼─────┼────┼────┼────┤│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538│54│53│45│├──┼──────────────┼─────┼────┼────┼────┤│7│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1,726│98│98│83│││公司│││││├──┼──────────────┼─────┼────┼────┼────┤│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4,150│438│437│369│├──┼──────────────┼─────┼────┼────┼────┤│9│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0,565│145│145│122│├──┼──────────────┼─────┼────┼────┼────┤│10│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3,151│264│263│222│├──┼──────────────┼─────┼────┼────┼────┤│11│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64,848│63│62│53│││公司│││││├──┼──────────────┼─────┼────┼────┼────┤│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16,362│1,270│1,268│1,069│├──┼──────────────┼─────┼────┼────┼────┤│1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7,920│123│123│104│├──┼──────────────┼─────┼────┼────┼────┤│14│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1,958│2│2│2│││分公司│││││├──┼──────────────┼─────┼────┼────┼────┤│15│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04,561│1,644│1,642│1,384│├──┼──────────────┼─────┼────┼────┼────┤│1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02,838│582│581│489│├──┼──────────────┼─────┼────┼────┼────┤││合計│7,264,854│7,009│6,997│5,9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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