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6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6881號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梅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王逸丞 0000000000000000
沈峻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逸丞、沈峻詰分別於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二監、宜蘭監獄之勞作金及保管金,惟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係在臺南市及宜蘭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