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7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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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7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7777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永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在監在押資料、郵局存款、股票等財產資訊,因執行標的不明,而依其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臺中市,亦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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