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周淇銖
       周煥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數額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周淇銖向聲請人申辦通
信貸款及現金卡使用,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23,215
元及其利息未清償,惟其被繼承人即訴外人 周萬金 死亡後,
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周煥棠辦理遺囑繼承登
記,因周萬金之遺產範圍混沌未明,聲請人無從確認其遺產
範圍並就其所遺產進行後續法律程序,為裨益遺產清算,故
提起本件調解之聲請,並聲明:確認相對人等繼承訴外人即
被繼承人周萬金之遺產數額等語。核其所聲明法律關係性質
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
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本
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美儀
附表:
┌──┬───┬─────────────────────┐
│編號│種類│財產所在或名稱│
├──┼───┼─────────────────────┤
│1│土地│雲林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
│││分之1)│
├──┼───┼─────────────────────┤
│2│建物│雲林縣○○鎮○○段○○○號建物(權利範圍1分│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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