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3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賢選任辯護人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被告 吳鴻翔 選任辯護人 林永勝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告吳柏賢、吳鴻翔與告訴人庭後成立調解,調解條件為被告2人各願於114年2月21日前給付告訴人新臺幣3萬5000元,而被告2人均請求從輕量刑,故為充分審酌被告2人調解履行情況之犯後態度,以釐清本件宜否從輕量刑,並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等重大理由, 爰延展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