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972號聲請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一仟元整。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