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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