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敏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世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1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速偵│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56號│字第149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簡字第1425號│100年度訴字第11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0日│100年10月2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16日│100年1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276號│第5971號│└──────┴──────────┴──────────┘5日內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