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93號原告 游鈞凱
張雅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複代理人 莊慎翔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珮文 律師
林容以 律師 蔡慧玲 律師被告 何冠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