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3.04│97.03.2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573號│毒偵字第198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52號│97年度訴字第1639號││實├──────┼─────────────┼─────────────┤│審│判決日期│97.06.23│97.07.07│├─┼──────┼─────────────┼─────────────┤│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52號│97年度訴字第16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7.14│97.07.29│├─┴──────┼─────────────┼─────────────┤│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5750號│彰化地檢97年度執57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1.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50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15││├─┼────────┼─────────────┤│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8.01││├─┴────────┼─────────────┤│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6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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