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信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