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進貴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進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貴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4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進貴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交上訴字第205號及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7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3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97號裁定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1年度花簡字第1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5號裁定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15日。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60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1月、2年7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15日、1年3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罪)、5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3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8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11月2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4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