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4號上訴人國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傳彰 訴訟代理人 姚亞儒 律師被上訴人 劉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複代理人陳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93號)提起上訴,已於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7年7月24日上午11點35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