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賴景昌 被告 蔡長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曾佩琦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