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謝秀英 訴訟代理人 涂慧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年8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及及 陸仕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15日(108)陸仕字第048號函,且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年8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9年11月19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婉郁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陸仕企業股│92NX0000000│1│49││││份有限公司│││││├──┼─────┼───────┼──┼──┼──┤│0002│陸仕企業股│92ND0000000-│3│3000││││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