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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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7號上訴人 張全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秋香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