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 黃淑惠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鈴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及建號全部)。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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