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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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 温丁長葆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被告 游阿雪 被告 胡譽蓁 被告 胡舜治 被告 胡鈿囷 被告 胡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坐落花蓮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089建號建物及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街000巷0號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與同段1089建號建物共用門牌號碼,合稱系爭房屋),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按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283元【計算式:1690地號土地(108平方公尺×34,900元/平方公尺×1/6)+系爭房屋(270,500元×1/6)=673,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