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8號聲請人 陳駿緯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價額為新臺幣914,817元及美金18,095.97元,美金部分爰以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日(即民國111年9月27日)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1:31.83換算成新臺幣,是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0,812元【計算式:914,817+(18,
095.97×31.83)=1,490,8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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