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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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就訴外人 吳清河 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25,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2年12月7日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20萬元之抵押權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查系爭土地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457號查封在案並送請鑑價,鑑價結果為1,931,160元,低於系爭土地擔保債權額,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1,160元(即系爭土地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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