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 李秀英 被告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4,000元(即原告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6422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取得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建物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7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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