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 司司 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44號聲請人 蔡璧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駿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7號卷宗,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5日向本院就上開公司聲報清算人就任,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1年10月23日基院義101司 司吉 字第37號函附於上開卷宗可查,故聲請人自無重複聲報就任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