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少帥上列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受刑人吳少帥之出生年月日部分,原記載為「民國68年9月『23』日」,應更正為「民國68年9月『27』日」。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上開主文欄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玉琪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