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林麗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太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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